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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检测处理之水质标准

 更新时间:2015-05-05 点击量:2244

废水检测处理之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是用水对象(包括饮用和工业用水对象等)所要求的各项水质参数应达到的限值。可分为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不同等级。

  生活饮用水检测水质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一、污水的排放标准

  水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划分为5类进行废水检测和污水检测: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梭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游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一般排放标准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等。行业排放标准涉及各种行业,如《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徘放标准(GB3549-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3548-83)》、《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456-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徒(GBl3457-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458-92)》等,可作为规划、设计、管理与监测的依据。

  *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在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规定含此类污染物的污水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取样分析,同时其含量必须符合表1-1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的长远影响小于*类,规定的取样地点为排污单位的排出口,其zui高允许徘放浓度要按地面水使用功能的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执行。